三明一女子欠钱不还?法院判了!

小编@K宝

2024-06-27

        生活中,夫妻存续期间常常有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发生债务,用于个人使用,被债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追讨时,那么,另一方要承担偿还责任吗?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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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小珍以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向廖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廖某知道小珍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且与李某存在合作关系,便同意借款给小珍。

        廖某按小珍的要求将款项转入到指定账户,附言借款,小珍向廖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捺手印确认。

        借款后小珍仅向廖某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就拒绝还款,廖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珍与李某共同归还借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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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珍向廖某借款,有小珍出具的借条及廖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为据,可以认定小珍与廖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珍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故廖某要求小珍偿还借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借条系小珍一人向廖某出具的,且李某未在案涉借条中签字或事后作出追认,廖某仅以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廖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债务用于李某与小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廖某诉请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系小珍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小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60000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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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后也需要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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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为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的现象发生,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让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在借条等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如事先书面约定清楚并由夫妻双方签字、对债务人配偶的还款承诺书予以书面确认等方式,夫妻债务共债共签,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泰宁司法、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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