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这起12人涉黑案件判了!主犯蔡某明获刑18年6个月!
近日,明溪法院公开宣判蔡某明等12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判决主犯蔡某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犯盗窃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两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明、蔡某旺、夏某斌、夏某勇、蔡某根、蔡某松、伍某华、胡某东、官某伟、谢某福、陈某华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持械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指使他人报复行凶、随意殴打他人、拦截他人车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胁迫他人低于市场价出售沙石,霸占、窃取国有矿产资源,长期开设赌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致使在清流县嵩溪镇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侵害,不敢举报控告,多名群众被迫外出务工、生活,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被严重干扰和破坏,在嵩溪镇范围内已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蔡某明是该组织的发起人,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起决策、管理作用,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蔡某旺、夏某斌多次积极参与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组织的发展壮大中起重要作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
夏某勇、蔡某根、蔡某松、伍某华、胡某东、官某伟、谢某福、陈某华明知或应当知道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与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蔡某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蔡某旺、夏某斌、夏某勇、蔡某根、蔡某松、伍某华、胡某东、官某伟、谢某福、陈某华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20年11月23日—26日,明溪法院公开开庭庭审该案,并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宣判,综合评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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