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三明务工,竟因70元钱竟然拿起铁锤砸向工友,致重伤一级……

海阔天空

2019-12-15

日常生活中不免会有些纠纷。有时就是因为一些小事导致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近日,建宁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云南籍男子赵某锐因为一些日常纠纷,趁工友熟睡时痛下杀手……

No.1

日常纠纷,让他们产生矛盾

赵某锐今年58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人。去年6月份和老乡跟工地老板一起来建宁县溪口搅拌站做事,与先前到工地的殷某兴等4位工友同住一室。

2018年8月的一天,赵某锐出工回宿舍,看到殷某兴用袋子装了几斤农民制种的稻谷回来,骂殷某兴这么大胆子偷老百姓稻谷,殷某兴没有吭声,但脸色很难看。10月,殷某兴又把稻谷送给其他工友,赵某锐看不惯殷某兴这种做法,又骂殷某兴把偷来的稻谷给别人是害别人,殷某兴说关你屁事又不是偷来你的,赵某锐听后很生气,把气憋在心里。

2018年12月的一天,赵某锐在工地听到工友议论,殷某兴说赵某锐偷了别人的剃须刀,赵某锐心想自己明明没有偷别人的东西,这是殷某兴诬陷,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是殷某兴说的,就没有找殷某兴当面理论。老板还因为这件事情还要罚赵某锐的工钱,赵某锐为此很是憋气,晚上都睡不着觉。

12月底的一天晚上,赵某锐把70元钱藏在床头枕头里,当时只有殷某兴在场。今年1月5号傍晚,赵某锐发现枕头拉链开了,里面的70元钱不见了。之前室友都是一起在厨房吃早饭,只有殷某兴一个人到宿舍内吃,赵某锐怀疑钱是殷某兴偷的。

一桩桩"琐事"让赵某锐很不爽,他不甘心就这么憋气,丢了"面子",觉得必须"教训"一下殷某兴,给自己挽回"面子"。

No.2

一时冲动,他对工友痛下杀手

1月13日晚,室友们都各自躺下睡觉了,赵某锐却怎么也睡不着,心里一直想着殷某兴诬陷自己的事,打算把"教训"的念头付诸行动,赵某锐就想用铁锤砸死殷某兴。

图为赵某锐作案使用的铁锤

14日凌晨,夜深人静,赵某锐起身穿好衣裤,从自己床铺下拿出平时做工用的铁锤,走到殷某兴床铺边上,看到殷某兴已熟睡,抄起铁锤朝殷某兴头部猛击3下,见殷某兴头部出了很多血,没有动弹。于是,赵某锐乘着其他室友还没发觉,拎着铁锤即刻逃离现场,跑到山上树丛里躲藏,准备伺机逃离建宁。

No.3

警方迅捷抓获,法院缜密审理

14日凌晨4:30左右,室友发现殷某兴床下地上很多血,殷某兴在呻吟,微弱的声音感觉是说头痛,室友们和工地负责人急忙拔打120电话,一起将殷某兴送到县医院救治。医生检查说头部伤口不是自己摔伤,可能是钝器外力作用,伤势严重须送三明抢救。工友和工地负责人一边派人将殷某兴送三明抢救,一边派人到城关派出所报警。

图为现场照片

被害人殷某兴被送往建宁县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便转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救治。经建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殷某兴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

2019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赵某锐委托其务工单位将其工资24683元赔偿给被害人殷某兴。

建宁法院开庭审理赵某锐故意杀人案

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No.4

判决下达,冲动一时悔恨终身

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法庭对赵某锐的故意杀人案作出宣判:

一、被告人赵某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锐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等损失共计227070.86元。

赵某锐指认丢弃凶器的地点

法官寄语

日常生活中,我们免不了与他人产生矛盾和纠纷,还是要以沟通来解决,千万不能一时气愤让情绪主导行动,暴力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等到身处铁窗之时,再怎么悔恨也无可挽回!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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