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一老板拖欠26名农民工工资39万多元逃贵州,结果...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人民法院在行动。
恶意欠薪
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金先后承包了宁化县城多个建筑工地的泥水工程,以做点工、分包的方式请李某兵、张某雄、朱某生等26人农民工做工。
后因张某金经营不善,在已足额领取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拖欠农民工李某兵、张某雄、朱某生等人工资达人民币39万多元。
关机逃跑
2018年4月,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张某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张某金未支付,且将手机关机、更换电话号码,并逃往贵州。
之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金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张某金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
2019年2月,张某金在厦门北站候车室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罪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金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金的家属代为交付了部分被拖欠的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法被判处被告人张某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继续向被告人张某金追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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