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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拒执显成效 企业收回被拖欠货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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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14:48: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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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县法院收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送的一面写有“执行法官措施强 护法维权助营商”字样的锦旗,感谢执行法官执法严明、尽职尽责。

货款拖欠起纠纷

在某鞋服公司与某自控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鞋服公司向某自控技术公司购买经编机两台,双方因延迟交货、质量问题等产生纠纷后诉至沙县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某鞋服公司应支付某自控技术公司货款84.5万元及逾期货款利息;确认在某鞋服公司付清上述所欠货款前,上述两台经编机归某自控技术公司所有。


判决生效后,某鞋服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某鞋服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某鞋服公司拒绝配合执行,因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进入停滞阶段。

善意执行“活查封”

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得知某鞋服公司已将上述两台经编机转移至泉州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且未将转移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所欠货款。为深入了解案情,执行干警两次前往晋江市走访调查。

调查发现,该纺织公司场地内经编机上的纱盘上标记着某鞋服公司字样。在此过程中,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但该纺织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制作笔录工作。


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工作原则,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两台机器采取“活查封”措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作业,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经营稳定。


某鞋服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在得知机器设备被查封后,开始捏造“法院执法不规范”“查封影响生产经营”等问题,多次向区法院、市法院邮寄信件。

移送拒执 案件“破局”

为妥善化解矛盾,执行法官主动联系赵某,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赵某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民事案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2023年7月12日,沙县法院经过全面调查,掌握某鞋服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至关联企业的证据,将某鞋服公司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赵某得知或将面临刑事责任,连忙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着某鞋服公司将货款打入某自控技术公司银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2024年7月30日,赵某到沙县法院对妨碍调查、查封,写投诉信捏造事实、恶意诬陷攻击办案人员表示悔过,并书写认错书,其无理信访不攻自破。8月1日,某自控技术公司为沙县法院执行干警送来了感谢锦旗。

一面锦旗,是肯定,也是鞭策。今后,沙县法院将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增强执行力度、提升执行质效,坚持能动司法,强力破解执行难题,高效兑现胜诉权益,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此提醒:诚信是立人之本,被执行人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任何拒执行为终将被严惩。即便是行为人因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反,行为人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沙县法院,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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