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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搬离,三明一公司被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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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16:35: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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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元法院对一起案外人占用拍卖成交工业厂房拒不搬离的行为予以处罚,处以罚款50万元。
案情回顾●
上门清房,案外人承诺配合执行

2016年4月,三元法院判决被告三明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偿还原告三明某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原告三明某银行对被告李某甲提供抵押的位于W县Y镇工业集中区的工业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上述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三明某银行向三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厂房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2020年9月2日,法院执行人员到W县Y镇工业集中区实地调查涉案工业厂房的实际使用情况,经查,涉案厂房由案外人A科技公司占有使用,该院依法在涉案工业厂房处张贴公告,要求A公司限期迁出并将厂房交由法院处置,经过执行干警耐心释法,A公司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也会参与竞拍,并承诺若竞买失败将在拍卖成交后60日内迁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拍未成,案外人耍赖拒不迁出

2021年1月8日,三元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厂房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杨某以最高价竞得该工业厂房,A公司竞拍失败。

法院遂向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按照承诺限时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但A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通知,执行干警便将通知内容以短信形式告知A公司董事长及副总经理,但A公司仍未按照要求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之后,A公司以涉案工业厂房系其承租使用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涉案工业厂房的拍卖,三元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A公司又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三明中院于5月12日驳回其复议申请。5月21日,三元法院再次向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但A公司仍拒不迁出。


5月25日,执行干警到涉案工业厂房开展清房工作,发现该公司不仅未迁出且仍继续在涉案工业厂房内生产作业,执行干警督促A公司迁出涉案工业厂房后,A公司现场负责人以公司董事长不在公司,是否迁出要由公司董事长做决定为由,仍拒不开展搬迁工作。


经协调,买受人表示如果A公司能在6月2日前与其就涉案厂房达成租赁协议,就无需搬迁,否则应当在6月2日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但A公司既未在6月2日前与买受人达成租赁协议,也未迁出涉案厂房。


6月9日,执行干警再次到涉案工业厂房开展腾房工作,并协调买受人同意A公司于7月12日前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但A公司依然拒绝迁出。

铁腕执行,处罚、移送拒执促和解

因三元法院多次协调未果,A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承诺在拍卖成交后60日内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且在其提出的异议被驳回、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执行的情况下,仍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致使法院腾房执行工作不能开展,无法将涉案工业厂房移交给买受人,极大的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三元法院依法对A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并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公司就三元法院对其罚款50万元的决定向三明中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后,慑于法院的司法权威,在按时缴纳了50万元罚款的同时,火速与买受人就涉案工业厂房的移交问题达成和解,目前涉案工业厂房的移交问题已顺利得到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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