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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近日,尤溪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两男子因放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有期徒刑9年。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俩兄弟为了泄愤商议一起到尤溪县台溪乡东山村“际下”山场下方荒田放火烧山场,二人利用蜡烛、干草、纸箱等材料制作延时起火装置,并由被告人蔡某乙使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后离开。同日6时许,该荒田内杂草被延时起火装置引燃,后被附近村民扑火。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8平方米。
2020年2月28日,二被告人再次到东山村“际下”山场下方的荒田,用同样的方法制作延时起火装置,使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后离开。同日14时许,该荒田内杂草被延时起火装置引燃,并蔓延至荒田上方“际下”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合计51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98亩,荒田120亩。
法院审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二人共同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林木,导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合计51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98亩,荒田120亩,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蔡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蔡某乙揭发他人罪行,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蔡某甲有期徒刑11年3个月,蔡某乙有期徒刑9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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