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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明、朱某福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00年前后,被告人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内以其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笼络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2009年7月3日,陈某明以其女婿饶某明名义注册成立汇金公司。此后,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民间从事更大规模高利放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网罗包括数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名投资放贷人员,雇佣专门财务人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催讨债务,采用公司化模式以月利率5%至10%,甚至更高的利息高利放贷。
自2010年起,陈某明纠集催讨债务人员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逐步形成以陈某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鲍某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刚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明截留1%利息收益作为组织收入,用于组织的活动开支。该组织在泰宁县辖区高利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过程中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抢劫1起,诈骗1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49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一审判决
9月27日,尤溪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1. 被告人陈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
2. 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1万元;
3. 被告人鲍某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4. 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刚等11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4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5. 判决向42名参与放贷的被告人或投资人追缴放贷收益2090余万元;各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赔47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明、朱某福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院提出上诉,三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三明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