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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办理一起拐卖儿童案中,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检察院对一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支持起诉,被法院采纳,该案是沙县区首例涉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基本案情
2009年,张某(化名)夫妻二人共同商量,在他人介绍下,将刚出生不久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经沙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千元。
在提起公诉后,沙县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区民政局有权依法撤销张某夫妇的监护人资格,区民政局随即向区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区院受理申请并做好跟进工作。
办案检察官听取了被监护人的意见,收集了张某家庭情况、近亲属信息等证据。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沙县区检察院邀请了区人大、政协、妇联等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员从“法、理、情”的角度发表了听证意见。
经审查认为,张某夫妇未履行监护职责,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孩子,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不适宜担任监护人。沙县区检察院遂就该案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被法院采纳,撤销张某夫妻二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沙县区福利院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哪些情形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虽然孩子是亲生的,但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更不是父母的附属品,都有独立的人格,并不能作为商品明码标价地成为交易的对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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