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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4员工利欲熏心,通过低价走私、高价倒卖九价宫颈癌疫苗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案件进行宣判:徐某莉等4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1年1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不等。该案是广西首例跨境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案。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至去年4月,某投资公司的徐某莉、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生产商专供我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九价宫颈癌疫苗,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疫苗类生物制品,仍共同或分别从香港的诊所机构及相关人员处低价购买。在未经国家正常海关渠道,没有采取国家疫苗制药规范的保护流通措施的情况下,他们收买“水客”以客船或货车夹带方式,将九价宫颈癌疫苗走私到深圳。 4人在微信、QQ等平台的“宝妈群”“单身群”发布疫苗接种信息,找到买家后,通过冷链快递邮寄到上海、天津、柳州等城市。 据查,徐某莉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942支,涉案数额98.98万元,获利数额5.27万元;向某炎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955支,涉案数额99.99万元,获利数额5.94万元;潘某锋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612支,涉案数额63.5万元,获利数额8050元;廖某辉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315支,涉案数额32.64万元,获利数额7500元。 2021年4月24日,4人被抓获。案发时,海关缉私部门查扣涉嫌走私尚未销售的九价宫颈癌疫苗。广西海关反馈,该案是广西首例跨境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莉、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九价宫颈癌疫苗生物制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莉作为组织、参与走私活动的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以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名义,组织员工联系疫苗货源并提供购买资金,将非法获利在公司内分配,主导共同走私犯罪活动,是主犯;向某炎负责联系“水客”走私通关、向买家寄发疫苗,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潘某锋居中转交钱款、传递信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廖某辉在其参与走私的一起事实中是主犯。4人均认罪认罚,其中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退出全部赃款。根据4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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