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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在三明列东,新和社区调委会接到辖区某居民楼201室住户董阿姨的反映,楼上301室漏水致其家中屋顶及家具损坏,多次要求楼上住户赔偿未果,希望调委会出面帮忙调解。
调解员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上门核查情况,发现201室屋顶确实有明显泡水痕迹,且有部分墙面已经发黑。随后调解员走访301室,住户蔡阿姨表示其亦是受害者,有苦说不出。原来,因为连日暴雨,该楼栋外墙管道排水不畅,雨水不断从三楼阳台下水口处溢出,301室蔡阿姨家地板被严重浸淹,最后水才渗透至201室。蔡阿姨表示自己也是飞来横祸,不应该由她来赔偿。201室董阿姨则主张水是从301漏下来的,理应由301赔偿。两位老人现场争论不休。调解员将二人劝开并告知应先查明溢水原因再进行责任划分。 居委会工作人员找来水电维修师傅现场勘查终于找到溢水因,原来该单元公共下水管道一楼位置原本就已经部分堵塞,再加上连日大雨,排水不及时,水才会反流,加之101室和201室通往该公共管道的水管因此前内部改装均封闭不使用,才使得雨水反流致三楼家中。维修师傅现场将管道疏通,避免再一次出现反流现象。
在查明溢水原因后,社区调委会申请列东司法所共同参与调解。经调解员分析:下水道堵塞造成住户被水淹的,应该由造成下水道堵塞的行为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若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则推定为共同过错,由被淹住户与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此案管道堵塞位置为一楼,视为同单元住户均有责任。301住户蔡阿姨表示自家是瓷砖底板,虽然被淹但未造成太大损失,且有部分是因为天灾,所以不要求赔偿。201室因漏水导致天花板损坏较严重,经调解员与该单元一至五楼住户逐一沟通,最终达成了共同对201室进行补偿的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昔日邻里情得以再续。
调解员寄语:解决纠纷应通过正确途径,碰到邻里纠纷,可以寻求物业或者调委会调解,找到问题所在,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暴力手段万不可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来源:三元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