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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举报别人持枪,结果自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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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
但以举报揭发他人不法行为为手段
进行敲诈勒索
最终将难逃法网
日前,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月9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清流县余朋乡某村山顶发现邓某持改制射钉枪欲打猎,邱某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邓某非法持枪相要挟,向邓某索要赔偿款20000元,并拍下邓某持枪的照片。双方约定邓某给付10000元,邱某便不进行举报。邓某于1月10日向邱某微信转账4000元,邓某的妻子兰某于2月1日向邱某微信转账6000元。

2021年2月10日,邱某将其收取的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兰某,并到清流县公安局余朋派出所举报邓某非法持枪。2021年3月16日,邱某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余朋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清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赃款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任何时候都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依法理性行使公民权利,莫让权利滥用成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最终变“合法”为“不法”。同时,生活中如遭遇敲诈勒索,切莫因害怕或被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小就“私了”以息事宁人,应及时报警、注意保存证据,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清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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