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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最后时刻被收监!三明一男子不思悔改,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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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3:24: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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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考验期内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积极改造,反而参与赌博、酒后闹事拒绝配合民警执法,最终失去社区服刑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并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1月7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男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2019年12月,林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大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2月30日止,并由尤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2020年7月28日,林某因参与赌博活动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被尤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警告一次
同年12月25日,因酒后到邻居家闹事,并拒绝配合民警执法,再次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
12月29日,尤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以林某违反相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院原刑事判决中对林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林某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法官说法
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被处以缓刑、假释的罪犯千万不要以为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放纵自己的行为违法乱纪,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增强悔罪服法意识,自觉服从监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体现出悔过自新的决心,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接纳。



来源:大田法院  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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