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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忒大啦!三明一男子伪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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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2-23 23:23: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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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假证”而起的案件,被告人曾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案情回放

2007年3月清早,曾某准备开门做生意时,在店铺门口看见一个小纸箱,走近一看,纸箱里竟装了个孩子!手足无措的曾某赶紧叫来妻子罗某。

罗某赶来,见其是个女婴,又想到自己只生了个儿子,就跟曾某商量将女婴留下当做自己生的女儿,这样一来,就儿女双全了,曾某随即同意了妻子的看法。



2013年12月,捡来的女婴该上学了,需要给她申报户口,但是孩子没有出生证明就没办法申办户口,这可愁坏了曾某夫妇。

偶然间,曾某通过路边墙壁上贴的“办证”小广告得知出生证明也可以造假,于是联系上小广告“办证人员”,并提供夫妻身份信息及孩子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给办证人员,花了1000元人民币,得到了一本《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1月24日,曾某持该《出生医学证明》到沙县某派出所为“女儿”申报了户口。经沙县公安局发函该《出生医学证明》签证机构深圳市某妇幼保健院核查,该《出生医学证明》不是该妇幼保健院出具的。

经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鉴定,曾某提交给派出所,接生机构为深圳市某妇幼保健院,签发日期2013年10月26日,缺少副页,出生证是假的。


2016年10月15日,曾某主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 判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未规定并处罚金,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处罚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的附加刑。被告人曾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本案被告人曾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规定,遂对曾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课堂
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办假出生证,属于编造、伪造国家证件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律将严惩不贷。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相信非法分子办理证件的广告宣传,确有需要,请务必通过正当途径,到有关部门部门申请办理正规证件。制假和购买假证者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样要受法律制裁。
来源: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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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2-23 23:23: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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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来料,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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