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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判处某局一副局长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该副局长利用担任某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赖某某、高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1万元,数额巨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预缴罚金,且有立功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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