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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陈某欠款超过7000万余元,躲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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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6 09:42: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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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总有人心存侥幸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殊不知
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近日
大田法院集中宣判六起“拒执罪”
这里列举三个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吧
★案例一★

2016年11月,陈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又有十余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的资产,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369万余元。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陈某明知自己正在被强制执行,仍利用他人银行账户先后隐瞒其个人股权交易收益、工资、保险退保款等合计831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等,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至案发尚有7284万余元未被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坦白、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

2017年6月,余某东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大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余某东、肖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偿还吴某借款本息共计18.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970元。案件生效后,余某东夫妻俩仅支付2.8万元。


2020年1月,余某东因旧房拆除获补偿款15.33万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其将该款转至他人名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东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东支付吴某15.6万,结清欠款。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三★

2016年12月,大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援、陈某蔓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8.2万元,大田县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上述人员及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援作为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现金收取公司资产40万元的方式以逃避执行义务,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26日,陈某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某工贸公司及其本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单位某工贸公司退出涉案款项40万元。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几起拒执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均是原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在接到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审判。

那么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该如何界定呢?

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逃避、拖延或拒绝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终将会自食其果

来源:三明中院  大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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