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三明kk社区

查看: 263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期徒刑3年!三元区首例非正常上访、无理缠访案件公开宣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7 20:22: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你要是不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我就去上访!



依法信访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若违法信访、恶意信访,那么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三元法院对三元区首例涉非正常上访、无理缠访案件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9日,A公司与B公司在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列法院)关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达成民事调解,被告人黄某民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2015年8月,A公司向梅列法院起诉三明市财政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黄某民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2017年9月,经梅列法院一审判决:三明市财政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经上述民事调解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月,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明中院)二审判决变更为:三明市财政局应对B公司的债务在三明市玻璃厂向B公司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5月,梅列法院执行局向三明市财政局执行二审判决认定的B公司欠款共计人民币444854.51元,全部由被告人黄某民代为A公司领取。




自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民为获得其诉讼目的,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向地方政府施压。
黄某民领取执行款项并达成息访息诉协议后,仍以不满执行金额,不服梅列法院一审判决、三明中院二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由,要求三明市财政局继续补偿其利息、误工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84116.36元;同时增加反映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在对永安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未通知A公司到场情况下进行拍卖导致A公司受损,要求永安法院赔偿的事项。
黄某民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区域上访的方式向地方政府施压,企图迫使政府满足其无理诉求。


经北京公安机关10次训诫,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返,被三元公安分局行政处罚3次后仍不思改正,被告人黄某民的重复非正常上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区域的社会管理秩序及三元区农业农村局、三元区岩前镇政府、三元区吉口农场等相关接访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致使相关接访单位组织10次40余人次进京劝返,并产生各项接访费用。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民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其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的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及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继续实施非正常上访、无理缠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黄某民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依法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信访就可“任性”。信访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非法信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三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主题

    48小时热帖排行

三明新闻、街头琐事、消费投诉,百姓生活。

版主:暂无版主 版块管理

  • 今日新帖0
  • 总帖子数6285

论坛精选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KK微商联盟
站内举报邮箱|营业执照|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联系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