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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宁化一财务人员竟给骗子转了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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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0:3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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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带来通信交流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宁化县检察院曾办理了一起通过盗取QQ号篡改联络人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的网络诈骗案件,诈骗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网络诈骗方式层数不穷,需要人民群众提高警惕,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宁化县某公司财务人员小张在其用于工作的QQ上,收到了公司领导王总的指示,向其提供的一账号上汇款总计人民币87万元,虽然其提供的账号与平时汇款账号不符,但小张从二人QQ上的称谓、寒暄的内容等方面并没有发现异常,遂按王总提供的账户上汇款。

由于王总迟迟未收到款项,就打电话询问,得知已汇款一个小时,二人互对账号后,发现账户不一致,立即报警。后发现双方好友的QQ号也不是对方的QQ号,而是另外一个QQ号。
原来小张的QQ号被盗后,骗子将QQ好友中的王总删除,同时骗子将伪装成王总的QQ号添加到小张的QQ号中,另外又用一伪装成小张的QQ申请王总为好友并谎称在整理好友时不小心删除了。


自此,只要是平时王总和小张在QQ上打招呼、寒暄,骗子就把相应的信息复制粘贴,待到王总要求汇款时,骗子就把其中汇款账号进行修改后发送给小张,小张毫不犹豫的将钱汇入骗子提供的账户。

短短几天,该诈骗团伙用同样的作案手段诈骗了数家公司,累计24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神北海市通过ATM机转移诈骗款时公安机关抓获。

释法说理:



本案是通过盗取QQ后修改汇款账户为手段,让被害人错误处分自己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得月薪5万的高薪,加入诈骗团伙,充当取款手,系诈骗罪的共犯,其共同诈骗243万元,数额属于特别巨大,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在共同犯罪中,其属于次要作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随着网购的兴起,犯罪分子又把目标转向了“剁手党”。诈骗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亲,你刚拍下的货品没货了呢”“亲,刚才那笔交易失败了呢”……进而发起退款,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从而实施诈骗。
类似的骗局还有以“改签车票”、机票改签/航班取消等借口行骗。比如你买到机票后,立即收到一条“退票”短信,由于该短信清晰写有航班号、购票人姓名等信息,加上短信中退票补贴现金诱饵,你很容易会相信,并拨打短信中预留的400电话进行“退票”。然后被诈骗分子诱导转账汇款,瞬间银行账户空空。这类诈骗手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如果不了解详细的操作流程,非常容易被骗。

作者:施荣春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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