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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上午,梅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查列东街时发现,列东街786号店面门前正在挖掘人行道路,埋设管道,现场地砖、泥土随意堆放。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工、拍照取证。
经询问了解,商铺业主刘某因店面装修,原有排污管道老化阻塞,所以重新开挖埋设排污管道,挖掘埋设管线行为未到市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告知刘某该行为既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且未进行围挡施工给行人造成不便,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已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通知当事人前往大队接受处罚。期间,业主刘某称人行道路属市政设施,城管部门无权处置处罚,拒签有关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对刘某进行宣传告知,根据省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2]465号)文件,赋予城管部门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刘某意识到错误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在期限内将损毁道路恢复原状。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既损坏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又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及安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二十九条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梅列城管大队呼吁各单位业主如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规范施工,设置围护设施,做好道路后续恢复工作,保护城市道路环境。
||信息来源:梅列区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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