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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消费时被坑过吗?三明市工商局公布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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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9 10:3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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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

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三明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美容美到脸受伤 工商调解得解决

投诉人罗女士于2018年5月11日在沙县老法院楼下沙县浪潮美花屋以交预付款19800元的形式分三次做脸部美容,因商家操作不当失误导致投诉人脸部美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投诉人要求商家赔偿。

2018年7月14日沙县城关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双方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获知投诉人于2018年5月11日以后到沙县浪潮美花屋做脸部美容时,因被投诉人操作失误而导致脸部没有做到投诉人要求的预期效果。经现场查看,投诉人的脸部有一块3公分大的麻点痕迹,对比之前相片也确实没有好多少。投诉人去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进行治疗后告诉申诉人该伤痕一年左右就会自行治愈,但投诉人担心伤痕愈合后会留下疤痕,故要求被投诉人退款19800元及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被投诉人坚称当时投诉人脸部本来就有雀斑治疗时间要更长些,该疤痕会自行治愈,仅同意退款5000元作为象征性补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9月,该所工作人员又继续3次召集投诉双方到12315台进行调解,被投诉人作出适当让步,同意一次性赔11000元,但因投诉人坚持要求退还预付卡里的19800元,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9月下旬,在12315台工作人员的再次主持下又召集投诉双方进行调解,在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后,最终投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投诉人分三期退还投诉人预付卡里19800元,投诉人接受此处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例中,双方发生的纠纷是由于被投诉方美发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的,理应予以赔偿。

案例二

买到串货的空调怎么办

投诉人反映2018年7月14日在尤溪华宝电器购买的四台格力空调,每台价格2580元,总价格10320元,安装后发现空调不制冷,售后多次上门调试仍无法制冷,投诉人要求商家将空调维修到能制冷或者退货,请12315帮助协调处理。接诉后,尤溪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经了解,四台空调中只有一台空调因空调放置环境问题造成不制冷,其他三台没有质量问题。投诉人之所以投诉四台空调,是因为这四台空调是串货产品,没有条形码,也就不能达到全国联网保修。商家虽承诺一定会给予售后,但投诉人表示不能相信商家,一定要退货。经调查,该产品具有合格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不能仅凭没有条形码就说该产品不是正品。工作人员通过上门分别调解,约谈商家的方式,最后工作人员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劝告商家作退货处理。商家几经权衡同意将四台空调全额退款,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投诉人在购买空调时未注意到没有条形码,而商家为了达到销售目的也不能告知没有条形码。虽然商家承诺能够提供售后服务,但确实未尽到告知义务。经过调解,最终商家同意作退货处理,考虑到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所以没有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理。

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大型商品应查看所有的标识、合格证、说明书、发票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售后服务材料是否完备,是否及时输入相关售后平台。保修后留有维修时间、项目等记录。便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商家宣传免单不兑现,12315帮忙解决

投诉人于2018年7月12日通过淘宝的方式在福州明一有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店名为:“明一官方旗舰店”)购买了922元的奶粉,投诉人表示商家宣传竟猜世界冠军猜中且有购物记录的给予999元的给予20人免单,实际只抽取4个人,活动信息在微淘中公布,要求按新消法进行退一赔三,请12315帮助协调要求商家赔偿。

接诉后,建宁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经了解与投诉人所述基本一致。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投诉人免单。调解结果:商家同意奶粉免单,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四

座椅破损方显真容 时隔三年商家仍需担责

作为一种代步工具,家用汽车日益普及,舒适、耐用、美观也已成为很多有车族的基本要求,这也促进了汽车相关产业的发展,然而,为追求利益而使用的手段也五花八门。

投诉人杨女士反映2015年在三明万通4S店购买的越野车,投诉人称合同签订车座材料为真皮,现发现座椅材料为超纤,商家不理会。投诉人不满意,请12315帮助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梅列区工商局12315台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杨女士于2015年6月在三明万通4S店购买一部越野车,投诉人称购车合同中明确商家赠送全车真皮,现因座椅破损才发现材料并非真皮,而是超纤。虽是赠送的,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应履行合同约定。找商家理论,商家却不予理会。商家表示座椅包皮是赠送的,时间都过了三年多,因为搬迁等原因档案资料查找比较困难,投诉人提供的交车确认书没有盖章,不能说明问题,经办人也早已离职,因此并不清楚当时的情况。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投诉人更换真皮座椅,并赠送价值500元左右的常规保养一次,投诉人表示接受。

汽车因组件繁多,在购买、使用、保养、维修等各环节的问题都层出不穷、乱象叠出,非专业人士不足以掌控。在此,我们呼吁各汽车及相关产业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诚信经营。

这些案例涉及日常生活遇到的消费纠纷,

消费者可引以为鉴,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三明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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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9 12:23: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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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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