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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历经一审、二审,近日,陈女士拿到了某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100元。买了房又收了房,陈女士却一直办不了房产证。着急中,陈女士和一群业主,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各自分别起诉了三明市某开发商。 2018年1月19日,他们在梅列法院顺利立案。一审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但是,开发商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维持了原判。开发商之所以不愿意赔偿违约金,也拿出了充分的理由。他们辩称,已按照《《补充协议》及《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不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违约行为。
(网络图) 陈女士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权属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可见申请预告登记是某开发商应当履行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的,内容合法、规范,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公平合理,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争议的《补充协议》和《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其实是某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这两份合同,免除了某开发商逾期交房必须承担责任。
(网络图) 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8条明确约定,补充协议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具体到陈女士案件,就是,你不能后面补充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协议要我签,就可以免责,不用赔偿我的违约金。 陈女士说,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导致陈女士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某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最终,梅列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 来源: 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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