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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妇已生育两女却执意花钱买男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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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 11:35: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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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老一辈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存在。而因“重男轻女”思想,杀害、抛弃、买卖婴儿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

今天小编要讲的案例就是有人为了延续香火,把这所谓美好的传统愿望,寄托在了购买男婴这件事情上...

两个女儿不如一个儿子?

生了两个女儿被迫结扎的罗某,一直很想要一个儿子。她和老公刘某商量要去买个男孩抚养,刘某因考虑到经济负担很重反对过,但是这并不能阻止罗某迫切想要一个儿子的愿望。

话说罗某已生育两个乖巧的女儿,丈夫也持反对意见,抱来的孩子也不随母姓,这究竟是图什么?

四处打听 就想要个儿子!

求子心切的罗某,四处托人打听哪里有卖男婴。她从江某某(已死亡)处得知连城罗某甲有帮忙介绍买卖小孩,便打电话给罗某甲,罗某甲表示有一个未婚女子刚生产一名男婴要卖五万多,最后双方谈好价格为51000元。

先付定金 再付尾款

为保证所买的男婴身体健康,罗某在将男婴从连城抱回以后,先行支付男婴家人10000元,等男婴体检确定身体健康后,罗某甲带领男婴家人到罗某家收取余款41000元。在男婴买卖过程中,罗某甲分别收取了罗某120元红包及男婴家人500元介绍费。

为了儿子 买了一张出生医学证明

几个月后,考虑到给男婴上户口问题,罗某老公托朋友在江西某卫生院,花6000元买了一张出生医学证明。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时隔四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罗某甲涉嫌拐卖儿童,并电话通知罗某甲,罗某甲自觉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当时的规定,收买被拐儿童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罗某可以不追究责任,但出卖男婴的未婚妈妈至今还未找到追责。

目前,涉案男婴由罗某家暂时抚养,罗某表示如果男婴的亲生父母要寻回孩子,会把孩子还给他们。

案件审理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仍为他人买卖男婴进行联系、介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案发后,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罗某甲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社区矫正,有较好的监管帮教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判决被告人罗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罗某甲向本院退缴的赃款6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来源: 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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