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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收条日期“凭空”消失!三明男子这3万元险些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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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1:0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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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却因一张收条的出现,

让案件再生枝节纷争四起。

1、两次借贷6万元

巫某与张某是邻居关系,张某在2006年8月因经营烟酒生意资金紧张,请求巫某出借资金用于周转,巫某出于好意于同年9月13日、11月6日先后两次向张某支付借款1万元、5万元,合计出借借款6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交巫某收执,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的利息和期限。

借款后,张某于2007年11月17日归还巫某借款本金3万元,巫某在2006年11月6日出具的借条上注明收到该3万元。2007年3月至10月,巫某在张某经营的店铺中购买零星商品共计2000多元,双方口头同意用于充当支付借款利息。

2008年,张某因单方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家庭为此支付了不少医疗费用,张某直至2012年基本无劳动收入。2012年以来,张某恢复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稍有改善,巫某遂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但张某却以借款已经偿清为由拒不归还,巫某遂向宁化法院提起诉讼。

2、收条无日期引纷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收条》,上面写有“收条 今收到张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收款人:巫某”字样,以此要求法院支持其提出的:在2007年11月17日之外另有清偿巫某3万元的抗辩主张,但该收条的“收款人”处下方没有写明落款日期,张某也无法向法庭陈述具体的还款日期和偿还款项的过程。

巫某称该收条实际为其2007年11月17日收到3万元后向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与其在2006年11月6日出具的借条上注明的内容为同一款项,张某举证所称不属实。庭审过程,当事人针对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当事人双方陷入了僵局,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通过对收条原件反复察看,办案法官发现,这张字据有两处明显不合常理的地方:

一、收条纸张规格为A4纸的五分之一,收款人下方有明显的撕扯痕迹,可能是纸张被裁剪过;

二、按照常识,在此种字据上一般都会将日期写上去,而这上面却没有,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认为,巫某质证意见更具可能性。

从法律上说,偿还借款属于借款人张某的合同义务,借款的偿还情况依法应由张某在诉讼过程中负担举证责任,且张某提供的借条存在的前述不符合民间收条书写惯例的形式问题,法庭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借条形成日期问题,可申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未申请鉴定或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口头申请鉴定但在指定的期限内以无力缴纳鉴定费为由明确放弃鉴定申请。

真相大白解纠纷

考虑本案为借款发生到诉讼已经十多年,双方是邻里关系却各执一词,承办法官推测《收条》上没有落款日期可能是另有隐情。

为妥善化解纠纷,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走访了巫某、张某的邻居和所在村干部,重点了解巫某、张某的人品和二人的纠纷由来。

通过多方走访,最终张某承认,该《收条》确为2007年形成,因双方当时未约定利息,但是巫某却对其多次收取利息的事实拒不认可,而巫某起诉时对利息仍予以计算,张某遂将原来的收条进行裁剪以对抗巫某的主张。

了解到事实真相后,办案法官及时对巫某和张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妨碍诉讼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在反复的释法说理下,巫某和张某终于有了和解意向,承办法官及当事人所在村委干部多次通过电话对双方进行调解,巫某和张某最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某同意偿还巫某借款本金3万元,巫某放弃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最终,一起因一张消失日期的收条引起的纠纷得到化解。

法官提醒

为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广大市民朋友在出具借条、收条等字据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字据中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最好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以便以后发生纠纷能够明确债务人身份信息。

2、页面要清楚,字迹不能模糊,涉及金额最好同时用大写汉字数字、阿拉伯数字写清楚,内容用词要准确,避免出现歧义。

3、字据要当面写,写明具体时间,在签名地方按指印等,以确定对方身份,防止出现假字据。

▍信息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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