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5年3月1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的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职权组织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系全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李某在经营某刺青工作室期间,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刺青工作室经营者李某当庭表示认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法庭的主持下,该刺青工作室及其经营者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刺青工作室、李某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一个月内于国家级媒体就其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全面听取了检察机关及经营者的意见,促使双方尽快达成调解协议,亦使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快速得到保护,实质解决争议。
调解达成后,法院、检察机关当庭对李某进行了法庭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亦对李某进行了从业规范教育。李某表示,今后将规范经营方式、严把服务对象,依法依规经营文身业务。同时,希望自己的行为能给同行一个教训,共同抵制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坚决对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制、易被标签化等危害。
近年来,三明法院与各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公正审理多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侵权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的民事权益,并针对刑事案件中发现的部分文身机构违规经营等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而本案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调解的方式确认经营者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充分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给予全面保护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始终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置于首位的切实体现,达到了“办理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业”的效果。
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而是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大事。接下来,三明法院将继续与相关部门配合,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性的认识,多部门联动,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小贴士:
2022年,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来源:三明中院少年与家事庭黄涛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