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公司排放废水未自动监测,被罚2.3215万元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持续开展打击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推动自动监测数据“真、准、全”。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办了一批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现公布4起涉自动监控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一、福建省尤溪县某纸业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2024年2月23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排查时,发现福建省尤溪县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外排废水,但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处于关闭状态。
该公司COD、氨氮自动分析仪未正常运行,处于关闭状态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215万元。
二、福建某纸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2024年5月31日,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排查时,发现福建某纸业有限公司上传的监测数据中污染物浓度和总排水量明显偏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为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将大量生产废水通过污水处理初沉池底部设置的铁管直接外排,最终排至仙峰溪。经采样监测,该公司初沉池底部设置的铁管内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530mg/L,与自动监控设施上传的数据严重不符,超过《福建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超标18.125倍。
该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从逃避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排污口排放,最终排至仙峰溪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已于8月2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三明市某人造板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2024年4月1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排查时,发现三明市某人造板有限公司上传系统的监测数据存在部分时段定值。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维护校准,导致自动监控设施仪器垫片老化脱落移位,管道出现堵塞,造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异常。
该公司上传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的监测数据存在部分时段定值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96万元。
四、福建省三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联网案2023年12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排查时,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福建省三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监测数据信息缺失。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水玻璃1#窑炉尾气排放口已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但长期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超过60日联网期限),导致监测数据信息无法上传。
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未安装网络连接设备,长期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联网的行为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65万元。
来源:东南网综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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