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赚钱有捷径?警惕! 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诈骗团伙为逃避警方打击一般会通过租赁、购买由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物联网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进行身份伪装这就滋生了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三明公安在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中,根据线索打击惩处多个出租、出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行为。7月21日,大田公安对涉诈线索核查中发现一伙长期收贩卡、参与“手机口”的窝点。经审讯,嫌疑人刘某将其母亲名下的手机卡非法出售给林某,后林某将手机卡转手给郑某用于从事“手机口”诈骗。目前,非法出售手机卡的嫌疑人均已到案,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7月27日,永安公安对涉诈线索核查中发现,嫌疑人蒋某在一台球店将手机卡借给汪某转接“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后未将该手机卡归还,且无法联系上汪某。因蒋某为未成年人在校生,且线索号码暂未发现涉案情况,经签订承诺书予以批评教育。
涉嫌网络诈骗犯罪主体呈现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在校学生容易被诈骗团伙利用,充当“工具人”,从事“吸粉引流”“贩卡洗钱”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被实施惩戒措施,甚至因“帮信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两卡犯罪“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利用手机卡和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贩卖“两卡”,可能会涉及哪些罪名?贩卖“两卡”可能会触犯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请紧密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两卡”犯罪会受到哪些处罚?法律责任: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业务限制:银行卡方面,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电话卡方面: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信用惩戒:个人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警方提醒1.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切勿出借、买卖“两卡”!年龄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挡箭牌,一旦未成年人成为犯罪的“帮凶”,监护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建议广大群众启用手机卡PIN码功能,避免遗失后被用于犯罪,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注:PIN码启动流程:苹果手机设置:打开“设置”-“蜂窝网络”-“SIM卡PIN码”-“更改PIN码”(原始PIN码:1234);安卓手机设置:打开“设置”-“安全与隐私”-“更多安全设置”-“设置SIM卡锁”-打开“锁定SIM卡”-“更改PIN码”(原始PIN码:1234)】
3.遇到“两卡”犯罪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选择报警,保存手机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做好自我保护。
4.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市反诈骗中心,永安公安、大田公安、尤溪公安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