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转让起风波,司法调解巧化解
老一辈的爷爷奶奶前往县城赶集,一般都是靠双脚行走,一走就是一上午。慢慢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在许多人的需求之下,农村客运车应运而生。每天早上固定的班次,方便的出行,都收获了许多农民的欢心,因此农村客运车自从推出,一直以来都很受欢迎。可现如今,小轿车、公交车的发展,让越来越少人搭乘客运车。这不,近期,泰宁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关于农村客运站生产经营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邹某与邓某等十人合伙经营某村农村客运站,在经营的9年间,共花费200余万元购买客运车等支出费用。至2022年,邓某等人认为当前由于疫情影响,当地游客量减少,加之目前经济形势较差,再合伙经营下去容易造成亏损,于是找到其他合伙人商议,决定将农村客运站转让他人经营。
2022年7月中下旬,邓某召集邹某等十个合伙人及第三人杨某开会,会上提出转让方案,其余合伙人均表示同意转让。第三人杨某当即表示对于转让价格还需考量,待确定后再与邓某联系。7月底,杨某向邓某表示愿意出17.6万元转让费,并当即交付邓某订金3万元。8月初,邹某得知此事,表示自己愿意出和杨某一样的价格,要求邓某等人将客运站的经营权转让于她。邓某于是和邹某发生争吵,认为已与第三人杨某商定好转让价格且已收订金3万元,邹某的行为是背信弃义。
过程调解
调解员掌握矛盾焦点后,立即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听取双方诉求。邓某表示,自己作为合伙人,已经在合伙人大会上明确提出过转让方案,会上邹某并没有表达要受让的意思。现在第三人杨某已经交纳订金3万元,邹某又提出要以同等价格受让,这样的行为会让自己陷入两难。自己不可能因为邹某出尔反尔向杨某支付违约金。而邹某则表示,虽然自己的行为有些欠妥,但并没有违法,有权优先受让该农村客运站的转让权。如果邓某愿意将经营权转让给自己,对杨某提出的赔偿,将由自己适当支付。
在掌握当事人真实想法后,调解员先从法律上对当事人进行去劝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邹某作为其中一个共有人,于杨某而言,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因此,合伙人邹某提出以同等价格17.6万元优先享有客运站经营权系合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杨某要求邓某等合伙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系合法行为。故因邹某的行为导致违约行为出现,所以由邹某负责支付杨某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理合法。
调解员再次向当事人说理,邓某、邹某、杨某都是生意人,讲究的是和气生财,只有自身利益得到合法保障,今后才会有更多合作的机会。邓某听后,对调解员的释法方案表示认可,同意将经营权转让给邹某,再由邹某支付杨某违约金;杨某也表示,同意调解员的方案。
调解结果
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1.邓某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乡农村客运站经营权转让于邹某;2.邓某当场退还杨某订金3万元;3.邹某当场支付杨某违约金3千元;4.本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以此纠纷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今后不得有干扰、妨碍邹某经营的行为。经过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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