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K宝 发表于 2021-7-28 09:44:26

法院判了!三明一男子聚会后身亡!14人被告上法庭..

同学聚会本是一件开心的事
不想三明这里却因聚会发生了意外▼林先生到酒店参加同学聚会后
却不幸身亡妻子乐女士一怒之下将三明某酒店以及郑某等14人告上了法庭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惨!三明一男子参加聚会后身亡林先生应同学会的邀请,参加初中毕业40周年同学聚会晚宴过程,林先生与同学们举杯共饮。结束后,同学们又到酒店KTV唱歌。“我老公不胜酒力,没有去唱歌,坐在三楼吧台边沙发上休息同学和酒店工作人员竟然没有一个人上前关心他一个多小时后,才有人发现我老公情况不对。”    乐女士在法庭上说,林先生之后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抢救,但已经太迟了。因参加同学聚会的人数众多,无法一次性了解到全部聚会人员的名字,故先对酒店的经营者和已知的聚会人员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在林先生未向周边人员寻求帮助的情况下,要求周边人员去发现林先生身体上存在致命的病变并给予帮助是不现实的,也是强人所难,不是法律上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据查实,同学聚会筹委会在聚会前在微信群发安全提示,要求参加聚会者自行备好应急药品,如有出现或发生身体不适症状的,应及时向筹委会报告和拨打紧急救助电话,要有集体观念等。聚会者在知道林先生出事后,立即有人赶至现场实施急救并向120急救中心求助,已尽到共同聚会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谨慎注意义务。同时,并无证据证明林先生的死亡与聚会中的饮酒饮食存在因果关系,且共同聚会者和酒店工作人员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终,乐女士要求共同聚会者和三明某酒店赔偿林先生死亡赔偿金的35%、丧葬费、处理丧事支出、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法官说法:    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①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②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来源:三明融媒体中心         

有花 发表于 2021-7-28 12:55:58

还是少喝酒啊

Mr百年房产4年资 发表于 2021-7-28 15:14:01

喝酒有害健康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院判了!三明一男子聚会后身亡!14人被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