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一小伙街头“碰运气”,结果获刑9个月!
您在停车后车门、车窗是否关紧锁好?在我们身边有些朋友显然没有这种习惯这便给了不法分子盗窃财物的可乘之机有这样一类人
在月黑风高夜时
利用车主的疏忽大意
采取随机拉车门方式
实行"撞大运"盗窃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谢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情简介据悉,被告人谢某曾因盗窃罪,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2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至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在沙县城区各处盗窃车内财物,共盗窃4起,盗得财物价值17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底至10月初凌晨,被告人谢某独自到沙县华山小区某幼儿园附近将被害人黄某停放的皮卡车车内现金1100元盗走。
图为谢某辨认盗窃现场及车辆2.2020年10月初晚上,被告人谢某独自到沙县某法律咨询服务所楼下停车坪以手拉车门的方式试图盗取被害人刘某停放的小车的车内财物,未盗得财物。
图为谢某辨认盗窃现场及车辆3.2020年10月2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谢某独自到沙县凤岗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以手拉车门的方式试图盗取被害人李某停放的小车的车内财物,未盗得财物。
图为谢某辨认盗窃现场及车辆 4.2020年10月26日或者27日中午,被告人谢某独自到沙县凤岗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黄某停放的小车车内现金600元、拉链式钱包和一个女式手提包盗走。
图为谢某所盗窃的钱包
图为谢某指认丢弃赃物的地点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谢某在沙县城区金鼎城附近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实施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中第二、三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得财物,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被盗物品追回,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谢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车主们要养成良好的行车、用车习惯,下车要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不要在车内放置现金以及贵重物品等,尽量把车停在有人看守的正规的停车场里,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来源:沙县法院平安三明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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