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宫”男子因盗窃再度获刑,竟为了几盒茶叶…
刑满释放后本该踏实工作却嫌打工辛苦来钱慢竟重新干起“老本行”潜入大楼偷盗茶叶怎料东西虽然拿到手却被“逮个正着”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邹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回顾2020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邹某潜入某大楼办公室内盗窃5袋茶叶。
邹某离开大楼后,在大楼外的花圃处被保安吴某发现,吴某将被告人邹某控制并报警。
公安民警接警后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邹某盗窃的5袋茶叶。经鉴定,被告人邹某盗窃的茶叶价值为2648元(其中1袋“上品大红袍”茶叶无法认定价值)。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扣押在案的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沙县法院决定以盗窃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平安三明
页:
[1]